1.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的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为了促进汽车市场的消费,国家颁布了许多刺激消费的法规,其中最令人兴奋的是的汽车下乡补贴政策。这样的法律不仅可以增加城乡购车数据,还可以加速城市化进程。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汽车下乡的补贴政策!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

此次刺激汽车消费有六个方面,即:有序推进旧车报废更新;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补贴;推动农村汽车升级换代;稳步推进放宽货车进城限制;加速二手车市场的繁荣;并进一步优化地方机动车管理措施。

其中,第三条指出,“有条件的,可以对农村居民报废三轮汽车、购买3.5吨以下货车或者1.6升以下客车给予适当补贴”。这篇文章一出,就被业界视为新一轮“汽车下乡”政策。1.补贴条件:

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或1.6升及以下乘用车或新能源汽车。但有一个前提是购车人必须是农村户口。

2.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由购买车辆的金额确定,补贴金额标准为车辆价格的10%。其中,中央财政部承担80%,省级财政部承担20%,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安排补贴额度。

凡按补贴标准购车的,可携带相关证件,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补贴。网上也有很多消息说下乡汽车最高补贴10万元,但是边肖还没有找到任何官方文件,真实性需要考虑。

3.申请流程:

购车者需准备个人、户口本、银行直补专用存折、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机动车购置,并提交乡镇财政部门;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将直接记入直接补贴存折。

4.政策实施:

欧尚、大众、长安、吉利等这些厂商已经开始实施汽车下乡政策:

目前,长安欧尚已宣布率先实施汽车下乡补贴,可享受厂家最高2.2万元补贴。具体到车型,欧尚A600可享受最高5000元的直接补贴;欧尚A800可享受最高3000元的财政贴息补贴;

欧尚CX70T可享受最高2万元的综合补贴;欧尚X70A最高可享受8000元综合补贴,其中3000元财政贴息补贴;欧尚可享受最高1.1万元的综合补贴,其中置换补贴5000元;欧尚科赛可享受最高2.2万元的综合补贴,其中置换补贴9000元。

一汽-大众也宣布实施汽车下乡政策,最高补贴1万元。目前我们知道已经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两家车企都达到了1万元,所以这个补贴也是非常给力的。预计长安、宝骏、吉利等自主品牌销量将有所增长。

总结:从这次发布的“汽车下乡”政策来看,国家希望模拟家电下乡来刺激汽车市场。新能源和小排量乘用车仍是国家大力发展的项目。同时,放宽限购政策,二手车和皮卡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汽车销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汽车下乡的政策还不完善,不知道能不能杜绝、拒交补贴等行为。此外,旧件厂家回收后如何处理仍不得而知,这也需要专门的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以上是汽车下乡补贴政策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百万购车补贴

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的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

伴随着汽车下乡补贴现行政策的开始执行,中国很多农村百姓在购车时拥有更为优惠的价钱,而且还强有力带动车企的销售量,就广东来讲,汽车工业的恢复实际效果也是立即见效。那_2021年汽车下乡补贴现行政策是怎样的呢?下边就看看广东省汽车下乡补贴现行政策2021。

2021年广东省汽车下乡现行政策

因为2020年的汽车下乡主题活动在2020年12月31日早已宣布截止到,因此现阶段广东的汽车下乡现行政策依然处在筹划环节,预估有关工作中可能在下面的好日子里相继进行。

依据2021年1月5日国家商务部等12单位下发的《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告中明确提出了五个层面促消_每日任务,在其中第一点便是平稳和扩张汽车消费,依据该通告的具体办法大概可分成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农村百姓购车车辆置换

鼓励有标准的地方对农村百姓选购3.5吨及下列大货车、1.6升及下列排气量新能源客车,对住户取代国三及下列环保标准车辆企业并购买车,给与补贴。

二、改进车辆应用自然环境

提升大城市、城镇、乡村的地下停车场、汽车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基本建设,鼓励汽车充电桩经营公司适度下降电池充电附加费。

三、提升汽车管理和服务项目

提升机动车辆安全生产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并鼓励必备条件的加气站发展趋势非成品油业务流程,鼓励高速路高速服务区丰富多彩自个的商业业态,打造城市交通的消_聚集群。

四、提升车牌指标值推广

过去一年的汽车下乡主题活动中,像北京市、杭州市、深圳市等限牌城市都是在差异水平上开放了车牌现行政策,像贵州贵阳市也是立即将摇号申请现行政策取消了,2021年相关现行政策再一次谈及放宽车牌,不难看出在制度方面仍有心再次实行。

广东省汽车下乡补贴多长时间到账?

一般来说,在选购人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产拨入选购人储畜银行存折账号。申请办理补贴的详细步骤以下:

1、合乎农业户口的客户带上个人件、户口簿到汽车下乡特定销售点汽车购买;

2、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请补贴资产(所需原材料:选购人第二代原件、选购人户口簿原件、选购人金融机构直补专用型银行存折原件、车辆驾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原件、机动车辆销售清单原件、贴在指定的部位的下基层标志);

3、经乡镇财政单位审批后申报县行政机关。

广东省汽车下乡补贴现行政策2021车系

现阶段尚未其他有关2021年汽车下乡车系及其价位的信息,但我们可以参照2020年的车系,由于汽车下乡主题活动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能够满足乡村中低收入群体的出游要求,中后期不容易将市场价高些的中高档车系纳入在其中,因此车系中间即便有出入,但差别也不会很大。

参照2020年广东省汽车下乡补贴车系文件目录:

常见问题

因为广东省早已撤销户籍农牧业、城镇户籍特性,兴新的户口簿已统一备案为居民户口。而汽车下乡现行政策补贴目标并没有以户口簿备案的户口性质来区分的,是以户籍地址所在地的城镇特性来区划,因此仅有户籍地址在农村地区的住户才可以享有补贴。

实际城镇区划能够查询中国统计局网址《关于更新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公告》,在其中城镇归类编码以2开始的为农村地区。

百万购车补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 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根据《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 [2009]5号)、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关于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 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 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 “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 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 “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 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 策,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 品的价格进行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 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会同财政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的产品目录。

公安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 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

商务部负责下乡汽车销售和报废汽车进行组织 管理。

工商总局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经销商经营行为的 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依职能监督管理《产品目 录》内的产品质量。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 补农民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 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 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 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下乡企业认定与下乡产品销售

第八条 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 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当在产 品质量、授权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 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二)在全国或部分省(含直辖市、自治区, 下同)具备完善的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

(三)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

(四)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 票的能力;

(五)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部分提 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

(六)无违规及不良记录;

(七)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 员;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它条 件。

第十一条 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 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通过商务政 策加强对经销商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督,保证经销商不得对农民用户取差异性价格政策,同时要求经销商进行价格自律。

第十三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 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 下乡”标识。

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 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承诺全面遵守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实宣传、履行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不得虚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 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 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 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含)以上财政、工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十七条 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

(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 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十八条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 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 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 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九条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 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 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 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 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户口簿等相关明 (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 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第二十二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 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户口簿等相关明 (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按本细则第三、 六、八、十三、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 前,应当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 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 震”51个重灾县,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 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财政部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 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 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并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 定办理拨款。

第二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过程 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的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二十九条 每年4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三十条 经批复下达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 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 费,用于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 支持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中央财政对各地建设和完善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共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和相关部门应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下乡产品质量、企业售后服务、汽车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为农民购车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保证补贴资金全部、准确地发放给农民。

第三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 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不得在本细则规定 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 补贴资金:

(一)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 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 内;

(三)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 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五)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本细则第十 八条规定数量的部分;

(六)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 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 金的。

第三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逾期未缴纳 履约保证金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取消其下乡资格。

第三十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不 履行申请承诺、违背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授权人将依据情节轻重,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 告;

(二)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从汽车下乡补贴产品目录中剔除相关产 品;

(四)从汽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 销商;

(五)取消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六)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1: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xls

附2: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名单.doc